2011-10-25

中国:不集中采集指纹信息,换证时采集

身份证拟登记指纹信息 不集中采集换证时登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居民身份证法进行六处修改,涉及一代身份证废止时间、二代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扩大警察查验身份证范围等。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昨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该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第一次修改。

换领证时登记指纹信息

目前身份证法对身份证的登记项目涉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草案增加了指纹信息的内容。对于采集指纹信息进入身份证的步骤,草案没有要求统一登记,而是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杨焕宁表示,在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通过机读快速、准确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无需集中统一采集指纹

对于已经领取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的步骤,杨焕宁表示,将通过换领、补领的过程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

为缩短登记指纹信息的周期,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也可以通过为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提供更加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方式,鼓励公民自愿登记指纹信息。

二代证预留指纹存储区

全国人大内司委对草案进行审议后认为,应加强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条件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公民指纹等个人信息被泄露和非法利用。

杨焕宁表示,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被还原成指纹图像,能有效保护公民指纹信息安全。

增加指纹信息是否需要重新制作身份证,杨焕宁表示,二代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存储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

■ 焦点

10.4亿人已领二代证

2004年身份证法实施后,中国集中换发了第二代身份证。杨焕宁表示,到2010年末,全国已有10.4亿人领取了二代证。但仍有少数一代证在使用,面对一代证和二代证并用的局面,杨焕宁表示,一代证受当时技术条件所限,防伪性能差,容易被伪造,由此引发的非法制售、使用一代证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为此,草案规定,依照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同时,为避免每换一次新证就要修改一次法律,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身份证,原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火车站警察可查身份证

身份证法对警察可以查验身份证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四种: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杨焕宁表示,从基层执法实践看,身份证法规定的四种查验情形范围过窄,难以适应当前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

他表示,为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草案增加一种查证情形,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泄露公民信息可追刑责

在增加身份证对公民信息登记的同时,防止公民信息被泄露显得更为重要。对此,草案加大了泄露公民信息的惩罚力度。

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http://news.qq.com/a/20111025/0000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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