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4

加拿大:遗产纳税问题

by pingle (象苹果一样绿) at 2003.3.19 13:39 (#1095278@0)

首先,加拿大是个没有遗产税的国家。

人死掉的那一年,他所有的财产假定按照Fair Market Value处置掉,和原来的cost产生的差额是capital gain/loss,其中50%是Taxable Capital Gain,要交税。

对于接受遗产的人来说,等于是以Fair Market Value买入那些资产, 不用立刻交税,只有将来那些资产衍生的收入(利息、分红等)以及再处置资产产生的capital gain要交税。

比如说,25年前买的房子,当时是30万,现在去世时的fair market value 35 万,Taxable capital gain=1/2*(35-30)=2.5万。而对于个人自住住房Principle residence,处置时产生的capital gain是免税的。这样,你把你的自住住房留给你的继承人,是不用交税的。

继承房子的人则相当于以35万买入了这栋房子,将来房子升值到了100万,卖掉这栋房子获得的capital gain由新房主纳税。如果这栋房子一直作为继承者的Principle residence,还可以享受免除这部分capital gain税的优惠待遇。

至于现金(存款)赠与,你有5万块钱,留给家人,5万块就是5万块,Fair Market Value= Cost,不像别的资产那样会产生capital gain,所以,不用交税。接受这5万块的人也不用交税,但是,将来这5万块生出来的利息,记入受益人的当年收入,由受益人交税。

有一点说明的是,在加拿大,一个人去世那年,仍然要file tax return。不管财产给谁,如果涉及到税,税都是在死者的名义下缴纳。死者其他未尽税务事宜,也要由他的授权代理人为他处理。

有的朋友要说,不对,这能叫没有遗产税吗?这不还是要交税的吗?是的,没错,人死不是万事空,还有税表要填,但是,概念不应该混淆。遗产税的概念是一个flat rate应用到遗产的价值上去,你留下一百万,交50%税,只剩50万。那种遗产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通过财富再分配谋求一定意义上的社会公正,但是会造成双重征税——遗产通常都是已经交过税的财产。加拿大对待遗产的税务规定,是把遗产的处置纳入到了Capital Gain/Loss的特殊类别里去,从而基本上避免了双重征税。而且,有一点很重要,加拿大的Capital Gain不是100% taxable,虽然比例经常在变,但是从来都不是100%,目前是50%,这是一个相当大的优惠。

另外,上面讲的都是基本的处理原则,实际上税法里对遗产转到配偶名下有其他更简单的特殊规定,我在这边就不详述了。

至于没有立遗嘱,财产怎么分配,那就是另一个法律范畴的事情了。不管怎样,记住相关的税是在死者名义下缴纳,继承人得到的是税后财产。顺便提一下,如果真的很担心这些问题,最好还是认认真真立个遗嘱吧。:P 真要是有什么不测,该花钱请会计师和律师帮忙的地方,还是不要省这个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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