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7

加拿大:关于海外资产申报的若干税务问题

1. 问:有新移民认为,由於第一次申报海外资产时应该多报 ,这样以后海外资产的所得就可以少交税。例如,汪先生本来有11万海外资产,在登陆第一次申报海外资产时,他申报 15万。汪先生认为,如果这11万元的利息所得为5万元,不过由於申报时为 15万元,实际上他只需要交1万元的资本所得,而不是5万元。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答:由於海外资产申报只需要在一个范围內打勾,所以,灰色地带很多。但是,问题是一旦税务稽查,你必须提供相关的文件。比如,这位汪先生申报 15万,但是,他必须提供具体15万资产的构成,和收入的证明。

2. 问:对於居住在中国大陆,没有加国移民身份的父母,赠予子女的金钱 ,是否算做子女的海外收入或资产,是否需要申报?

答:赠予子女的金钱不算子女的海外收入或资产,不需要申报。但是,可能需要提供在赠予前资产属於父母在证明。

3. 问:作为技术移民,在海外的自住房屋本不用作为海外资产申报 ,但若移民加国后,把国內的房子卖掉,所得的钱超过10万加幣,若將此笔钱带进加拿大,税务局是否会质疑此笔钱的来源 ,由於此笔钱之前並没有申报,是否会有麻烦?

答:海外的自住房屋本不用作为海外资产申报 。只有保留具体的文件,没有问题。

4. 问:移民来加,由於海外资产低於10万元,所以以前並没有申报过。但在2006 年时,回国后,带入超过10万元,由於此笔钱是向国內的朋友借的,是否要申报?应如何申报?是否要提供借据等支援文件。

答:不需要申报,但是要准备足够的文件以应付可能的税务稽查。

5. 问:夫妻共同移民加国后又离婚,丈夫在中国,妻子和孩子继续在加拿大生活。离婚后,丈夫从中国给妻子匯了一笔钱作为赡养费,这笔钱是否算做妻子的海外资产,是否要申报?

答:不需要。

6. 问:海外资产超过10万元加幣,但在加国为低收入者,若申报了海外资产后 ,是否还能享受到加国的各项福利。

答:要看具体的福利。有的福利和收入有关,不受资产的多少影响;有的收入和资产多少有关,会受到影响。但要注意的是,由海外资产所产生的收入,例如利息等也是收入的一项,在各项福利的评估中,如果涉及到收入一项,海外资产的收入也应考虑在內。如果收入总和加起来超过福利所要求的收入金额,则不符合该福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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