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内容重点解决清理以下七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 (二)应销未销常住户口,包括死亡、服现役、出国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依法注销死亡、法院宣告失踪和在国(境)外定居公民的常住户口。对于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具体程序按照省厅《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苏公厅〔2008〕474号)规定办理。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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