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30

美国:专门给雇主看的E-3签证介绍

下面这个链接,是专门写给雇主看到。其内容完全真实,但经过了笔销春秋,会给雇主一个印象,E-3签证的担保可以在半小时内搞定。事实也真是如此。

你可以将这个链接写入你的 Cover Letter 或电邮里。

http://e3visas.blogspot.com/

美国:E-3签证,找工时要不要说需要担保?

申请E-3签证是一定需要担保的,尽管这个担保很简单,就一个表格,而且是免费的。你如果说不用担保,那并不符合事实。如果说要担保,那你多半得不到这份工,因为没有多少美国人知道E-3这回事。你一说担保,人家一定认为是H1-B的担保。

经验显示,如果问你是不是可以合法地在美国工作,你可以回答是。但如果是问你需不需要担保,你应该说是需要担保,并且马上要全面地介绍E-3是个什么玩意儿。动作慢了,机会就走了。但是在泛泛地递交 Resume 时,同样是问你需不需要担保,你应该说不需要。不然的话,你的 Resume 就被电脑自动过滤掉了。但是在你的 Cover Letter 里,你应该说明你需要E-3的担保,并同时全面地介绍E-3与H1-B是怎样怎样的不同。

介绍不清楚?直接给这个链接:http://e3visas.blogspot.com/。 这个链接的目的就是给雇主看到。其内容完全真实,但经过了笔销春秋,会给雇主一个印象,E-3签证的担保可以在半小时内搞定。事实也真是如此。

祝你好运。

2010-04-07

美国:保持美国绿卡

长期旅居美国境外,是美国移民局认定绿卡持有人是否有继续保持在美国永久居住愿望及保持其永久居民身份的一个因素。如果移民官认为某绿卡持有人长期旅居美国境外的事实已表明他/她没有在美国永久居住并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移民官会取消此人的绿卡。绿卡持有人仅仅重申他/她有在美国永久居住和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往往并不管用。美国移民局通过考虑以下因素来断定绿卡持有人是否有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

1、在美国境外停留时间的长短;
2、离开美国的目的;
3、确定在美国境外旅居日期的事实因素;
4、是否象美国居民一样向美国税务局填交税表;
5、是否和美国保持固定的联系,如在美国拥有房产,银行帐户,信用卡和驾驶执照等,相关的保险和水电单;
6、此人是否有近亲属在美国;如果绿卡持有人的小孩留在美国读书,需要提供孩子的成绩单;
7、此人的工作情况和地点,例如其雇主是美国雇主还是外国雇主,在美国境外的工作是暂时的,永久的,还是有固定期限的。

美国移民法规定,绿卡持有人在离开美国1年之内可以持绿卡再进入美国;如果绿卡持有者需要在美国境外旅居1年以上2年以内,他们需要向移民局递交I-131白皮书申请或者N-470为入籍而保留居住状态申请(Application to Preserve Residence for Naturalization Purposes)。另外倘若N-470申请不被批准,那么在海外工作、旅行的绿卡持有人需要在每次不超过半年入境美国,并且居住一定时间之后才可返回亚洲母国或再次离开美国旅行。虽然绿卡持有人在离开美国1年之内可以持绿卡进入美国,但不少绿卡持有人有这样一个错误观念:只要每年回美国呆上几星期就能保持其绿卡。这一错误观念正是来自于以上的规定。每年回美国呆上几个星期并不能证明绿卡持有人有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意图和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尽管一些绿卡持有人每年回到美国呆上几个星期,但因为他们和美国没有足够的联系以证明美国是其永久居住地而被移民局取消绿卡。

建议长期旅居美国境外的绿卡持有人要采用以下方法以确保他们能保持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

1、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美国居民身份向美国税务局填交税表。这并不表明绿卡持有人实际上要向美国税务局缴税,因为美国和外国缔结的税务条约可能豁免其向美国缴税的义务。这些绿卡持有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均要反应在税表中。如果在报税的那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报税人成为了绿卡持有人,此报税人都将被认为是从这一年开始定居在美国,不可以使用非定居的外国人方式报税,因此即使报税人身在美国海外工作或者旅居,也必须按照定居外国人的方式向美国国税局报税。
2、保持在美国的地址,如果有不动产,不要轻易出售,可以出租。
3、如果被美国雇主派往境外工作,要从雇主那里得到工作条件和时间长短的证明信。如果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就要尽力保持其他和美国的联系。
4、如果绿卡持有人是被外国雇主雇用而在美国境外为某个特定项目工作,或是短期工作,他们要获得雇用合同和表明工作条件和时间长短的证明。如果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就要小心保持尽可能多的其他和美国的联系。
5、保持在美国的银行帐户。一些雇员被派往境外工作,但仍能领取美元工资,他们应要求雇主将美元直接存入他们的美元帐户。
6、保持在美国的信用卡,保持驾驶执照并及时更换新的驾驶执照。
7、如果绿卡持有人是被外国雇主雇用在美国境外工作,并且其家庭其他成员也不在美国,他们必须拥有能证明在美国境外长期居留的合理理由的书面文件,特别是当他们没有和美国存在其他联系时。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他们刚刚得到绿卡,尚未在美国建立根基,而又不得不照应他们在海外的生意和亲人,例如,变买个人资产,管理去世亲属的资产,或照顾生病的家人等等。

关于入籍方面,有意入籍的绿卡持有人在获得绿卡5年(或4年零9个月),并且在美国住满2年半才可提出申请。另外如果绿卡持有人是美国公民的配偶,则只要获得绿卡3年(或2年零9个月),并且在美国境内至少住了1年半以上。

总结:必须每年在美国住满半年方可保持绿卡身份。如果离开超过半年到一年内,Ok,但不可马上又出国。如果离开超过一年,填白皮书申请再次入境。

Maintaining Permanent Residence

You may lose your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green card) if you commit an act that makes you removabl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the law,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237 or 212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see the “INA” link to the right). If you commit such an act, you may be brought before an immigration court to determine your right to remain a permanent resident.

Abandoning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You may be found to have abandoned your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f you:

* Move to another country intending to live there permanently
* Remain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more than 1 year without obtaining a reentry permit or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However, in determining whether your status has been abandoned, any length of absenc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may be considered, even if less than 1 year
* Remain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more than 2 years after issuance of a reentry permit without obtaining a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However, in determining whether your status has been abandoned any length of absenc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may be considered, even if less than 1 year
* Fail to file income tax returns while living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any period
* Declare yourself a “nonimmigrant” on your tax returns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eb1d4c2a3e5b9ac89243c6a7543f6d1a/?vgnextoid=3f443a4107083210VgnVCM100000082ca60aRCRD&vgnextchannel=3f443a4107083210VgnVCM100000082ca60aRCRD
http://yidian.org/articlelist.php?tid=6978&starttime=0&endtime=0http://news.wenxuecity.com/messages/201004/news-gb2312-1057468.html

美國:準備加稅,導致放棄國籍的人激增

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

華爾街日報報導,美國準備加稅,以及國稅局(IRS)對住在境外的國人積極課稅,導致放棄美國國籍和綠卡的人激增。

去年第四季全球各 地有500多人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超過2007年全年的總數,更比2008年全年多出一倍以上。

美國在台協會即表示,去年 台灣有43人放棄美國國籍,創下自2003年以來的最高紀錄。

一名現居瑞士的美國企業家說,美國稅捐加重和報稅規定更嚴格, 使得潛在的業務夥伴不太願意與他作生意,而他正考慮放棄美國護照。

這個擔心受到美國政府報復而拒絕透露姓名的企業家說:「我 很愛美國,絕不會輕易放棄國籍。可是美國愈來愈像機能失常的家庭。問題出在整個管制環境,稅務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放棄美國 國籍的大多是在其他國家有親屬關係的人,像是在美國工作期間拿到綠卡,或在美國拿到高等教育學位的外國專業人士,只有少數是在美國出生,後來搬到國外居住 的人。

香港的稅務專家說,15或20年前大家忙著要讓小孩成為美國公民,以便就讀美國的學校,但現在的情況正好相反。人人也 看得出來稅率會提高,到某一個程度大家都會受不了。

美國財政部上個月宣布更嚴格規定,要求住在國外的美國人申報外國銀行帳戶 資料。這種規定已存在幾年,可是國稅局這一、兩年才開始嚴格執行。

任何美國公民或居民,只要過去一年有任何國外帳戶戶頭裡的 資金曾超過1萬元,都必須申報。違者最高會被罰處有關帳戶全年結餘金額的50%。有些人放棄美國國籍,是為了避免美國政府為了應付巨額預算赤字而加稅。今 年底美國的最高稅率將從35%提高到39.6%。

2008年底和2009年初股市暴跌,與放棄美國國籍的人增加可能也有關 係。自2008年以來,身價超過200萬元的美國人必須繳付根據他們的資產評估的離境稅(exit tax),而股市崩跌導致利得減少甚至消失,使得有意放棄美國國籍的人得以減少應付的離境稅。

http://www.mirrorbooks.com/wpmain/?p=28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