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30

全球:2011年全球最宜居城市排名

最新全球最宜居城市排名 墨尔本夺冠北京第72名

中新网8月31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英国经济学家信息社30日公布最新一期全球最适合居住城市报告,澳洲墨尔本击败常胜军加拿大温哥华,成为全球最适合人居的城市。中国大陆有8个城市上榜,排名最好的是北京的第72名;中国台北排名第61名,与前一次调查相同;中国香港排名第31,在两岸三地城市中排名最高。

经济学家信息社(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对全球140个城市进行的调查显示,排名第12的日本大坂是亚洲最适合居住的城市,东京排名第18,中国香港第31,新加坡第51,首尔第58。

经济学家信息社是根据治安、基础建设、医疗水平、文化与环境及教育等指标,每年进行2次调查。

负责这项调查的编辑寇斯塔克(Jon Copestake)表示,亚洲主要城市排名都很好,主要是基础建设佳,治安与教育良好,但在文化活动部分偏弱。

全球前10大最适合居住的城市中,就有4个位于澳洲,比例领先各国。

根据经济学家信息社的报告,最适合人居住的前20个全球城市依序为:澳洲墨尔本,奥利地维也纳,加拿大温哥华,加拿大多伦多,加拿大卡尔加里(Calgary),澳洲悉尼,芬兰赫尔辛基,澳洲珀斯(Perth)与澳洲阿得雷德(Adelaide)并列第8,新西兰奥克兰排名第10。

瑞士苏黎士、日内瓦与日本大坂并列第12,瑞典斯德哥尔摩与德国汉堡并列第14,加拿大蒙特利尔与法国巴黎并列第16,日本东京与德国法兰克福并列第18,丹麦哥本哈根排名第20。

美国没有一个城市挤进前20名,排名最佳的是檀香山市(Honolulu),排第26名。

中国大陆有8个城市上榜,排名最好的是北京的第72名,苏州第73,天津第74,上海第79,深圳第82,大连第85,广州第89,青岛第98。

全球最不适合居住的城市是津巴布韦的首都哈拉雷(Harare)。

1. 澳洲墨尔本
2. 奥利地维也纳
3. 加拿大温哥华
4. 加拿大多伦多
5. 加拿大卡尔加里(Calgary)
6. 澳洲悉尼
7. 芬兰赫尔辛基
8. 澳洲珀斯(Perth)与澳洲阿得雷德(Adelaide)
10. 新西兰奥克兰
12. 瑞士苏黎士、日内瓦与日本大坂
14. 瑞典斯德哥尔摩与德国汉堡
16. 加拿大蒙特利尔与法国巴黎
18. 日本东京与德国法兰克福
20. 丹麦哥本哈根
26. 檀香山市(Honolulu)
29. 匹茨堡
31. 中国香港
44. 洛杉矶
51. 新加坡
53. 伦敦
56. 纽约
58. 首尔
72. 北京
73. 苏州
74. 天津
79. 上海
82. 深圳
85. 大连
89. 广州
98. 青岛

2011-08-28

加拿大:异地驾车收到了泊车罚款

Non-Resident Fighting an Ontario Ticket

I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another Province/Territory or Country? I received a ticket in Ontario, while vacationing there. Can I dispute the ticket, without having to actually attend a court for a trial in Ontario?

Yes. There is a mechanism that allows those motorists, who don’t live in the district, province/terrority or country to dispute a ticket (in writing) without having to actually attend a scheduled trial date in an Ontario courtroom.

The mechanism is found in Section 6. (1) of the Provincial Offences Act, (see PART I – Commencement of Proceedings by Certificate of Offence) it reads as follows:

6. (1) Dispute without appearance – Where an offence notice is served on a defendant whose address as shown on the certificate of offence is outside the country or district in which the office of the court specified in the notice is situate, and the defendant wishes to dispute the charge but does not wish to attend or be represented at a trial, the defendant may do so by signifying that intention on the offence notice and delivering the offence notice to the office of the court specified in the notice and delivering the offence notice to the office of the court specified in the notice together with a written dispute setting out with reasonable particularity the defendant’s dispute and any facts upon which the defendant relies.

(2) Disposition- Where an offence notice is delivered under subsection (1), a justice shall, in the absence of the defendant, consider the dispute and,

(a) where the dispute raises an issue that may constitute a defence, direct a hearing; or

(b) where the dispute does not raise an issue that may constitute a defence, convict the defendant and impose the set fine.

(3) Hearing- Where the justice directs a hearing under subsection (2), the court shall hold the hearing and shall, in the absence of the defendant, consider the evidence in the light of the issues raised in the dispute, and acquit the defendant or convict the defendant and impose the set fine or such lesser fine as is permitted by law.

(4) Application of the section- This section applies in such part or parts on Ontario as are prescribed by the regulations.

This section does not apply to all parts of Ontario (s.6.4). If the address on your driver’s license indicates that you live outside the district, province, territory or country of the district with respect to the address of the court, then this applies to you.

You would have to sit down and write up a “defence” to the ticket you received (remember the 5 w’s- who, what , where, when and why) and hand deliver (unless the specific court with allow you to mail it in) it along with the ticket (this is the “offence notice”) to the court office in that area. This should reach the court office within 15 days of receiving the ticket.

The Justice of the Peace (the “justice”) will review the ticket and your written explanation (your defence). If the justice does not believe that your written defence raises any issues that could constitute a defence, then you will be convicted and the set fine will be imposed. You’ll receive a letter in the mail indicating that you were convicted with a request to pay the fine.

If the justice believes that your written explanation raises an issue which could constitute a defence to the allegation (the grounds on which the person who issued the ticket believes to be in violation of a municipal by-law, the Highway Traffic Act / Provincial Offences Act then a hearing will be scheduled to hear your written defence to the charge(s).

Once the hearing takes place, depending on the evidence presented and the explanation received by the court, you will either be convicted or acquitted. If convicted, a fine will be imposed and you will receive notice in the mail. If acquitted, the charge(s) will be dropped.

Parking Tickets issued in Ontario to out of Province, out of Country driver’s:

Parking ticket fines cannot be collected by any City in the Province of Ontario, for vehicles that bear a licence plate issued in another Province/Territory in Canada or State or Country.


http://fightyourtickets.ca/tickets/non-resident-information/


Parking Tickets issued to non-residents of Ontario cannot be collected by the City of Toronto.

Although the Province of Ontario has reciprocal agreements regarding traffic violations with other Provinces and Territories within Canada and with State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is does not extend to parking tickets issued by the the City of Toronto, to cars improperly parked. See Reciprocal Agreements within Canada and the U.S.A, which includes the Canadian Driver Licence Compact.

If a visitor to Toronto receives a traffic ticket for a moving violation, given their status as Non-residents, they can fight their tickets, without having to attend and dispute the ticket in the court room where the trial is taking place.

Conversely, if an Ontario resident drives to another City in Canada and illegally parks their vehicle, apparently the motor vehicle’s owner information will not be disclosed by the Ontario Provincial Government, because there is no reciprocal agreement allowing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ver simple parking matters and therefore that City will have no information (name, address, DOB, licence number, etc) to utilize on the parking ticket or in an attempt to collect the resulting fines and costs, through a default system.


http://fightyourtickets.ca/parking-tickets-issued-to-non-residents-of-ontario-cannot-be-collected-by-the-city-of-toronto/

加拿大:租用车收到泊车罚款

第1,与自己车一样,坚决不付。

第2,There are pros and cons to ignoring the parking ticket. If you are driving someone else's car or a rental vehicle, then don't ignore the parking ticket. Request a trial within the 15 day limit. Car rental companies charge a hefty fee to forward the Notice of Impending Conviction to you. That fee, unlike the parking ticket, is very hard to fight. (This is one of the reasons why you should never take someone else's parking ticket and place it on your windshield; they may be driving a rental or a car share).

第3,Sometimes when you request a trial the clerk will insist on mailing the trial notice to the rental company, not you. To avoid any fee, some people identify themselves as the vehicle owner when they request a parking ticket trial. If the clerk says the vehicle is registered to a different address, they reply that the company has relocated or that the address they are using is the corporate address or that they are the agent acting for the company. The notice of trial will be mailed to their house and the rental agency will never know about it. As always, you are discouraged from committing anything disreputable!


http://www.ticketcombat.com/parking/ignoreit.php

2011-08-15

新西兰:华侨华人人数

新西兰的华侨华人在1867年有0.12万人,到1945年有0.49万人,1986年达1.95万人,2001年已达10.51万人,2006年增加至14.76万人,占新西兰全部常住人口的3.66%。在1995年至2007年的12年间,有5.92万名在中国的大陆、香港和台湾出生的人成为新增的新西兰公民,占华侨华人总量的近四成。如果算上新西兰出生的两成,以及1995年前中国出生和世界其他地方出生并成为新西兰公民的比例,估计2007年末在新西兰定居的华侨华人有近七成新西兰公民,数量有10万多人。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1/08/15/1444721.html

2011-08-14

全球:最宜华人移居的10个国家

移民,以及走向国际市场,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中国高净值人士的财富及人生的管理手段。

从国籍、生活居住地的改变来做其人生财富的更深层次规划,与此同时,其资产全球化配置的意愿也越来越提上日程。中国经济多年高速增长所产生的巨大社会财富为其提供了这种视野和实力,据《福布斯》与建设银行的《2010中国私人财富白皮书》,在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高净值人群中,已经有近1/4持有海外资产,而且其中海外资产占其个人资产比例达到20%-40%之间的,已经超过1/4。据另外一份调查报告,高净值人群中有 60% 的人士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有相关考虑,由于大部分高净值人士已婚,且年龄在40-50岁之间,因此子女教育、财富安全保障以及未来养老医疗条件都成为富豪们进行投资移民时着重考虑的三大人文因素。

一直以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是移民热门国家,以美国为例,自其2006年初正式对中国开放投资移民以来,申请人数翻倍增长。来自美国国务院资料显示:2009年度投资50万美元以上获得绿卡的“投资移民”达到了4,218人,其中中国投资移民的人数增长最多,达1,979人。此外,中国也一直是加拿大的“最大移民输出国”。根据加拿大移民部2010全年签证及申请统计的数据,中国有近30,717人。澳大利亚移民与公民事务部的数据也显示中国大陆地区去年获得163类商业移民签证的人数达3,416人,占其总数的近1/3。

一个新的变化是,欧洲一些原本保守的非传统移民国家,近几年也纷纷以优厚的条件抛出“橄榄枝”来吸引海外投资移民。

一个新的变化是,欧洲一些原本保守的非传统移民国家( 如英国、德国和瑞典等),近几年也纷纷以优厚的条件抛出“橄榄枝”来吸引海外投资移民,期望以此带动其经济发展。还有一些国家也正逐渐成为华人海外投资移民的新热点:例如亚洲的马来西亚,其“第二家园计划”吸引国外资金、发展经济以及鼓励外籍人长期居住和养老;南美洲国家如巴西、智利和秘鲁等,透过其丰富的矿产资源吸引华人进行矿产投资及居住。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国门的日益开放,海外投资和移民远比过去便利的多。2009年拥有出入境资质的移民中介机构已经超过1,000家,其中,投资移民办理业务核心方向。与此同时,移民的概念也正在被国人普遍接受。2010年网络调研结果显示,超过95% 的网友对于大批富人纷纷移民的情况表示理解和包容。另外,由于中国物价和房价的持续攀升,官员的腐败,食品、环境的污染以及教育落后等原因,中国申请人明确表达移民意愿的比例也从2009年的61.4% 飙升至2010年的88.7%。

顺应这一趋势,《福布斯》通过搜集生活成本、投资、经济、教育和医疗等五大重要板块的指标数据,评出全球十佳最宜华人移居国家,以期给予有需求的高净值人群一个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来,由于中国移民申请者人数迅速增长,一些热门国家纷纷提高了移民门槛并收紧移民政策。希望以此来抑制增长过快的华人移民潮。然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数据显示中国人海外投资移民的速度有所减缓。短期内华人投资移民的热潮仍将继续。而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推出吸引投资移民的项目,华人海外移民目的地也会变得更加多元化,包括一些南美洲和非洲等国家,将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

十佳最宜华人移居国简析

NO.1 瑞典

北欧最大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投资移民方式:可在瑞典注册一家公司,且公司注册资金不能少于5万瑞典克朗( 约6万人民币);或者,申请人需要有经商背景或者是企业的高管身份,即由国内母公司派驻到国外子公司担任高管职务。

最受华人欢迎城市:斯德哥尔摩、哥德堡

居住:CBD房价6,487美元/ 每平方米 CBD每月房租1,794美元/120 公寓

投资门槛:金额门槛7,800美元,时间门槛3年

发展潜力:未来5年经济增长潜力3.45%

教育:基础教育质量排名17

高等教育与培训排名2

医疗:每千人医生人数3.58,每千人护士人数11.57,每万人床位数量36

稳定系数:国家风险系数1

综合得分:3.6

NO.2 加拿大

一直以来是华人移民的热门之选,2010年加拿大总人口为3,415万人,其中华裔人口占总人口的4.5%,是加拿大最大的少数族裔,约3/4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最受华人欢迎城市:温哥华、多伦多

居住:CBD房价7,538美元/ 每平方米,CBD每月房租3,400美元/120 公寓

投资门槛:金额门槛836,200美元,时间门槛0年

发展潜力:未来5年经济增长潜力2.25%

教育:基础教育质量排名9,高等教育与培训排名8

医疗:每千人医生人数1.9132,每千人护士人数10.048,每万人床位数量34

稳定系数:国家风险系数1

综合得分:4.45

NO.3 新加坡

素有“花园之城”美称的新加坡是2011年全世界投资移民门槛最高的国家。投资移民方式: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计划(投资者至少投资250万新币在新加坡政府批准投资的基金5年时间)或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投资计划(投资不低于1,000万新币于金融产品,包括物业和金融产品)。

移民优势:· 地理位置优越,相较于其他欧美国家,新加坡离中国较近,无时差,便于投资者在中新两地往来。且无移民监限制,不妨碍投资者在国内

打理生意。

· 零遗产税、低赋税,经济持续发展,拥有极具竞争力的商业投资环境。

· 全球最廉洁的政府,高效稳定。

· 无语言障碍,容易融入主流社会。

· 实行双语及双文化教育,移民子女可享受中西结合的全球化教育。

居住:CBD房价16,644美元/ 每平方米,CBD每月房租4,440美元/120 公寓

投资门槛:金额门槛2,055,800美元,时间门槛0年

发展潜力:未来5年经济增长潜力4.2%

教育:基础教育质量排名3

高等教育与培训排名5

医疗:每千人医生人数1.833,每千人护士人数5.901,每万人床位数量31

稳定系数:国家风险系数1

综合得分:4.875

NO.4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一直以来都是华人移民的热门目标地。

最受华人欢迎城市:墨尔本、悉尼

居住:CBD房价6,960美元/ 每平方米,CBD每月房租2,857美元/120 公寓

投资门槛:金额门槛799,200美元,时间门槛2年

发展潜力:未来5年经济增长潜力3.25%

教育:基础教育质量排名14,高等教育与培训排名14

医疗:每千人医生人数2.991,每千人护士人数9.589,每万人床位数量38

稳定系数:国家风险系数1

综合得分:5.1

NO.5 新西兰

近年来成为华人移民热点。

投资移民方式:有1,000万新币投资门槛和150万新币投资门槛两种投资移民方案,前者无年龄、语言和商业背景限制,后者有语言和年龄的限制,并且要求至少有3 年以上经商经验。投资者可做生意或投资政府债券、购买股票。

最受华人欢迎城市:奥克兰、惠灵顿

居住:CBD房价3,748美元/ 每平方米,CBD每月房租2,190美元/120 公寓

投资门槛:金额门槛1,269,000美元,时间门槛4年

发展潜力:未来5年经济增长潜力3.25%

教育:基础教育质量排名7,高等教育与培训排名13

医疗:每千人医生人数2.384,每千人护士人数10.87,每万人床位数量62

稳定系数:国家风险系数1

综合得分:5.175

NO.6 马来西亚

投资移民方式:“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一个长期免签证的定居计划)。 申请人需在马来西亚购买医疗保险,并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存入最多30万零吉(约60多万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最受华人欢迎城市:吉隆坡

移民优势:· 因其迷人的自然环境和较低的生活费用,马来西亚被列入为亚洲最适宜居住的国家之一。此外,日本海外长期居住协会也将马来西亚选为

最受欢迎移民国家的第二名。

· 华语在当地使用较广泛,语言沟通方便。另外,中马文化背景相似,容易快速地融入当地社会。

· 子女可申请学生签证并在当地就读。此外,由于马来西亚与欧美国家实行“3+0 课程”和“双联课程”,子女还可选择转移课程赴美、加、英、澳等国修读。

· 可自由出入,无时间和次数限制。

居住:CBD房价1,546美元/ 每平方米,CBD每月房租1,072美元/120 公寓

投资门槛:金额门槛100,000美元,时间门槛0年

发展潜力:未来5年经济增长潜力5.1%

教育:基础教育质量排名30,高等教育与培训排名49

医疗:每千人医生人数0.941,每千人护士人数2.731,每万人床位数量18

稳定系数:国家风险系数2

综合得分:5.375

NO.7 德国

投资移民方式:通过在德国投资成立一家公司(可以是一家独立的公司或者中国公司的子公司),最少注册资金为2.5万欧元(约25万人民币)。

最受华人欢迎城市:汉堡

居住:CBD房价4,184美元/ 每平方米,CBD每月房租1,841美元/120 公寓

投资门槛:金额门槛35,700美元,时间门槛5年

发展潜力:未来5年经济增长潜力1.7%

教育:基础教育质量排名36,高等教育与培训排名19

医疗:每千人医生人数3.531,每千人护士人数10.818,每万人床位数量82

稳定系数:国家风险系数1

综合得分:5.4

NO.8 巴西

巴西是拉丁美洲最大的国家和世界第五大国家,经济实力在拉美国家中位居首位,是世界第八经济体。2008年巴西总人口约为1.8亿,人口种族构成复杂,有“世界种族大熔炉”之称,其中亚裔仅占0.5%。

投资移民方式:投资5万-7.5万美元的注册资金在巴西建立公司。

最受华人欢迎城市:圣保罗

移民优势:· 所有在巴西的外国独资或合资生产企业均被视作巴西民族工业,享受国民待遇。

· 地域广阔,资源丰富,在发展中国家中经济发展速度快,能提供较多投资机会。

· 投资者可依法同时申请直系家属(配偶及小于21周岁的子女)移民并取得永久居留权。

居住:CBD房价2,616美元/ 每平方米,CBD每月房租1,896美元/120 公寓

投资门槛:金额门槛75,000美元,时间门槛0年

发展潜力:未来5年经济增长潜力4.15%

教育:基础教育质量排名127,高等教育与培训排名58

医疗:每千人医生人数1.71,每千人护士人数6.5,每万人床位数量24

稳定系数:国家风险系数2

综合得分:5.7

NO.9 美国

最受华人欢迎城市:纽约、洛杉矶

居住:CBD房价12,029美元/ 每平方米,CBD每月房租6,131美元/120 公寓

投资门槛:金额门槛500,000美元,时间门槛2年

发展潜力:未来5年经济增长潜力2.8%

教育:基础教育质量排名34,高等教育与培训排名9

医疗:每千人医生人数2.672,每千人护士人数9.815,每万人床位数量31

稳定系数:国家风险系数1

综合得分:6.1

NO.10 英国

投资移民方式:最低105万英镑投资在英国政府债券、英国上市股票、英国注册公司股票等,为期5年。

最受华人欢迎城市:曼彻斯特、伦敦

居住:CBD房价24,657美元/ 每平方米,CBD每月房租8,852美元/120 公寓

投资门槛:金额门槛1,695,500美元,时间门槛5年

发展潜力:未来5年经济增长潜力2.45%

教育:基础教育质量排名27,高等教育与培训排名18

医疗:每千人医生人数2.739,每千人护士人数10.302,每万人床位数量34

稳定系数:国家风险系数2

综合得分:7.425

指标及数据来源说明:

1.居住:鉴于华人移民热衷于海外房地产投资,并且一直是各国房市的主要买家,此次我们将各国住宅房价和房租作为生活成本的主要指标,数据来源于着名出版商“环球房地产指南”(GlobalProperty Guide)。“环球房地产指南”每年均发表同名研究报告,透过公司内部研究及收集各地央行和国家数据,追踪各国以及各大城市一年间的房价、房租、租金收益等数据。 此次各国每平方米房价统一选取较昂贵的CBD地区中心地段120 公寓作为对象(不包括新建住房),经过计算后所得。同理,每月房租租金亦是以CBD地区中心地段120 公寓房为调查对象所得。数据采集年份为2011年。各国货币统一按2011年7月14日的汇率数据换算为美元。

2.投资门槛:是华人考虑移民时的重要因素,各移民国家对投资移民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我们采用投资金额门槛(即移民国所设的最低投资金额)

以及投资时间门槛(移民国要求的最少投资时间,即投资多长时间后可获得永久居留权)来反映各国投资门槛的高低。大部分移民门槛数据由澳际教育

集团移民中心总经理张容女士提供。此外,笔者也参考了“出国之窗”、“360移民”等专业移民网站的最新资料。值得注意的是:瑞典与巴西等国的投资形式为申请人在当地注册公司,因此虽然初期要求的投资金额相较于其他国家低了许多,但考虑到投资时间以及雇佣当地员工等种种因素,其隐性投资资本可能较高。相比之下,加拿大与新加坡等国要求的初期投资金额门槛虽然较高,但申请后大多可一步到位获得永久居留权,后期投入较少。各国具体投资要求可咨询专业移民机构。

3.发展潜力:为了比较各国在未来几年里的经济发展潜力,我们使用了未来5年国家经济增长潜力指标。具体数据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1

年发布的最新报告《World Economic Outlook》(2011世界经济展望)中对全世界各国GDP增长率的预测(由2012年及2016年两个预测数据平均

计算所得)。

4.教育和医疗:教育以及医疗板块指标意在间接比较各国的福利水平。其中,教育指标由基础教育质量和高等教育与培训两个单项构成。两项均为排名数据,具体数据来源于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0-2011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2010-2011 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对教育板块的分类排名所得,共计排名139个国家。而医疗板块的三个指标数据均是数量数据,摘录自世界卫生组织WHO最新发布的报告《2011World HealthStatistics》(2011世界卫生统计)。

5.稳定系数:以国家风险系数作为调整指标,其数据来源于《福布斯》中文版调研数据库。国家风险系数通过政局稳定指标、政府廉洁指标、社会稳

定指标(包括基尼系数、人均GDP、年龄中位数、通胀率)以及经济机会指标(包括经济增长率、失业率、经济竞争力)等指标加权计算所得,以反映

投资境外国家的风险高低。国家风险系数共分为1-5级,风险系数1级为最高,表示最稳定,最适宜投资;5级为最低,表示风险最大,不宜投资。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1/08/13/1443559.html

2011-08-02

全球:离岸秘史

转移500亿美元 开曼谎言:中国企业的离岸秘史

有一个细节至今都让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印象深刻。

2005年的一天,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财政部长、国际金融中心主任、金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访华,并邀请梅新育一起在王府井全聚德吃饭。

席间,梅新育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这几位黑皮肤的客人,他们的筷子用得非常熟练,甚至可以很熟练地夹起花生米。

“当时我就想,他们跟中国人打了多少交道,才能把筷子练得那么熟练。”梅新育感慨道。

据商务部资料显示:2008年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中,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算排名,英属维尔京群岛位列第二为159.54亿美元,开曼群岛第五为31.45亿美元,萨摩亚第八为25.5亿美元,毛里求斯第十为14.94亿美元。

早在2004年,梅新育领衔的团队主持过《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的课题报告。报告显示,2004年第一季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在中国外资来源中位列第二,开曼群岛、萨摩亚分别位列第七位和第九位。报告中揭示了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犯罪分子逃到国外,带走500多亿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离岸公司向外转移的。

此报告甫一公布,立即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重视,温家宝总理和时任副总理黄菊分别做出批示,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尽快提出解决办法。

梅新育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做的这个课题竟然改变了国家的投资政策。

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75号文”)。 “75号文”要求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且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文件目录。

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号文”,2009年6月做了修订)。“10号文”控制了关联并购(用自己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来并购自己的境内公司,需要报商务部批准,权限不能下放),规定了海外上市须证监会审批的内容。

在这两份文件中,“10号文”的颁布,意味着境内企业注册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终结,此是两份文件中对离岸公司最狠的“杀手锏”,其次是“75号文”。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10号文”和“75号文”依然未能阻断境内企业和老板通过离岸公司返程回购的脚步。

胡小姐(化名)是北京一家专门做代办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的业务顾问。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数码大厦办公楼里,《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以办理离岸公司的名义,向她进行了业务咨询。

她详细地介绍了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的具体做法。

“您是做投资,还是做贸易,或者为了避税?……”她问道。

“这有区别吗?”据胡小姐介绍,如果纯粹为了避税,维尔京公司就可以了;如果要投资或者上市,开曼公司更合适;如果是转移资产,任何离岸公司都可以。

在回答了记者的咨询后,她递给记者一份操作材料。这是一份详细介绍如何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设立离岸公司的材料。

这家公司共有十余名业务顾问。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代办离岸公司的注册。每个月有30笔左右的业务。

据她介绍,注册设立一家离岸公司非常简单,一般只需要20多个工作日。维尔京公司,注册费用需要8000元;开曼公司需要两万多元。开曼费用高的缘故,是因为开曼公司可以在美国、香港、英国等地的证券市场上市。

为什么中国内地企业就不能直接赴海外上市呢?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董裕平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直接从中国内地赴海外上市,需要在法律方面、会计审计报表等方面,按他国的标准进行转换,然后再送去审计。“这个成本太高,也很麻烦,如果利用离岸公司就很方便。”

据北京市工商局的数字,这类“代办公司”,目前北京就有70余家,全国就更多了。

很多知名的国企和民企都注册了离岸公司,实现海外上市和资本运作的目的。如中国石化、中国联通、中海油等,民营企业如新浪、网易、百度、碧桂园、巨人集团等,以及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如鼎晖、联想投资等,离岸公司为他们描绘了一个个神奇的童话。

离岸公司们不断编造着规避税收、海外上市、曲线规避对外资行业限制、资本运作、跨境并购、全球贸易以及资产转移的神话,令各国的监管部门头疼不已。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稍早前在一次内部培训会上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多次请求中国证监会对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公司加强监管。可是尚福林他们却发现,证监会根本无法监管那些公司,因为它们都是“离岸公司”,不在中国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囿于法律现实,尚福林只能对美国证券交易会表示爱莫能助。

避税天堂

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把利润做到离岸公司,把亏损留给国内公司,这就避开了国内的增值税收。

避税始终是大多数离岸公司追求的目的。

2010年8月,河南省漯河市国税局透露,高盛在境外转让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汇发展”,000895.SZ)的股权,获得丰厚收益,但并没有向河南省国税局纳税,逃避企业所得税4.2亿元。

2006年3月,高盛、鼎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公司Shine B Holdings I Limited (下称:Shine B)。Shine B公司完全控股罗特克斯公司(由高盛和鼎晖同年2月在香港设立的合资公司),罗特克斯公司控股双汇发展公司。

通过维尔京公司Shine B,高盛实现了在中国境外对双汇发展的实际减持,到2009年底时,对双汇发展的持股比例降至3.3%。这与2006年高盛间接持股双汇发展31%相比,有天壤之别。根据双汇发展2006、2007、2008年的年报估算,高盛收益可能达21亿元。

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企业资本运作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都已列入我国税务征管的重点范围之内。

这是一个典型的采用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避税案例。

朱广俊是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的一名研究员。曾在基层担任过税务局长的他,对利用离岸公司进行避税的操作手法非常熟悉。

他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转让定价”是避税操作中常见的手法。

河北某公司和某国的M集团(境外)于1990年末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投资总额3亿元,主要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配件的生产及销售。

然而,近年来,A公司的年报数据却一直处于低盈利状态。

河北国税局和石家庄国税局调查发现,A公司在从关联方(M集团)进口原材料和向关联方出口产品两方面,存在“转让定价”行为:通过高价从M集团进口原材料,加工产品后,低价出口给M集团。“一高一低”,降低了A公司的利润,也使相应的税收减少了。2008年12月,A公司向税务机关补交应纳税额 4375万元。

朱广俊说,因为维尔京、开曼等离岸地没有税收,因此,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把利润做到离岸公司,把亏损留给国内公司,这就避免了国内的增值税等。

2007年,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在所调查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中,约三分之二为非正常亏损,这些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避税达300多亿元。

“信箱公司”是另一种普遍运用的手法。

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国内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事电器零件生产业务。实际的生产业务放在中国,单位成本价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价格卖到维尔京公司。然后,再以近似7美元价格卖给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再以7美元的价格卖给国内。

整个买卖过程只是在账面上走一遍,并不实际发生。但是中国和美国两头的收入所得都近似为零,这样两国的增值税就无法收取了。而维尔京免征所得税,该公司全球纳税总额由此大大减少,节省了经营成本。

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我国对外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没有取消时,很多国内资本蜂拥去开曼、维尔京等地设立离岸公司,后再以“外资”的身份回到国内,享受“外资”待遇。

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设置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措施也往往被离岸公司“冒领”。一些企业利用“假出口”来获取税收优惠,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后,把货物运到公海上,然后又运回国内,再办一个海关的进口手续,就获得了免税待遇。甚至有些企业,货物都不运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国内的一些保税仓库里面,办了相关的出口手续后,就获得了退税的“利润”。

虚拟繁华

离岸中心,是海外上市企业财务造假“吹牛不上税”的乐园。

今年4月初,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多元环球水务有限公司(NYSE:DGW)被一家名为“浑水”(Muddy Waters)的美国研究公司质疑财务造假。

浑水公司的调查报告指出,多元公司土地资产入账金额过高,有关在建工程项目的数据不相符,CFO没有中国背景,其分销网络子虚乌有等。浑水公司认为多元公司年收入不会超过80万美元,和其当初在美国上市时宣称的1.544亿美元相差甚远。当初多元公司编织的财富神话,随着“浑水”的搅动,已梦断他乡。

这不是第一家遭到质疑的中国公司。2010年11月10日, 浑水公司向绿诺科技公司发难。指责绿诺公司伪造虚假合同,虚增销售收入,伪造客户量,吹嘘技术水准等。12月3日,绿诺被美国证交委(SEC)以财务作假为名勒令退市,成为2010年首家被勒令退市的中国企业。

今年3月以来,中国概念股在美股票市场上遭遇信任危机,股票严重动荡,一个主要成因,就是部分中国公司被曝涉嫌财务造假。

多元环球水务公司、绿诺科技公司以及很多中国概念股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是注册地在开曼的离岸公司。为了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股民的信心,进而获得高额的回报,一些中国公司剑走偏锋,采用财务造假,虚增公司业绩。离岸中心,则为这类财务造假提供了一个“吹牛不上税”的乐园。

在梅新育看来,离岸公司如果利用离岸地的免税待遇,就可以低成本虚增经营业绩。在正常税收国家,虚增经营业绩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较高税收。

5月17日,号称自己是中国第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软件公司的东南融通有限公司,当虚增交易、伪造对账单,隐瞒贷款的造假盖子被德勤的审计师揭开,东南融通(NYSEFT)在美国纽交所应声倒地,被勒令停牌,其最高达24亿美元市值的美好光景,已成明日黄花。

有“中国电子商务第一股”之称的麦考林((NASDAQ:MCOX),2010年10月在纳斯达克上市不久,就被指控报告虚假、信息披露有误,受到美国律师连环诉讼,股价相比历史最高缩水六成。

这仅是中国公司在美涉嫌财务造假的冰山一角。

今年3月以来,24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被曝财务造假后,19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遭停牌或摘牌。他们的公司注册地大都是来自位于遥远的加勒比海上的开曼小岛。

侵吞国资

不知多少“外资掠夺”,是“家贼”为之。

侵吞国有资产的阴谋,也可通过离岸公司达成。

今年3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宣布,依法对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原副总经理宋军提起公诉,理由是其给国有企业造成巨额损失。

2006年前后,宋军在其负责的青岛远洋大厦二期工程的建设上,采用与外资公司共同开发模式。青岛远洋公司以自有土地经过评估后占合资公司50%的股份,外资公司出资2200万美元占50%的股份。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家外资公司,就是宋军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一家空壳离岸公司。面对外资公司需要投入建设资金的难题,宋军又想出了一个空手套白狼的办法,由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开具信用证,外资公司将此信用证在境内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钱权作外方的建设资金。同时,宋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估计,非法所得金额达700余万美元。

大凡国内企业和个人选择开曼、维尔京等注册离岸公司,主要因素是这些地区信息披露标准低,保密规定严格。公司股东的身份、董事名册、股权比例和收益分配状况等信息可以完全保密,也无需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各国对这类公司的监督,可谓是雾里看花,束手无策。

这样的公司在梅新育看来,“它提供了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一是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二是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

广之旅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郑烘,因涉嫌违规操作广之旅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010年8月被“双规”。

这起案件的另一方,就是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易网通公司(AIM:ETC),一家在英吉利海峡上的泽西岛注册的离岸公司。郑烘通过担任易网通公司董事的便利,由其以易网通自然人的身份持股收购广之旅的股权,从而规避了中国法律对外资进入旅行社行业的限制,达到了易网通曲线收购的目的。

之后,郑烘不断“清洗”广之旅原股东,使易网通的股份进一步壮大,达到控股。通过操作后,广之旅公司由一家国有控股公司摇身变成了一家外资控股公司。郑烘两年时间从易网通公司获利近300万元。

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也是离岸公司常用的招术。

原中国四川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中川国际”,600852.SH)董事长丛钢等人,在取得对中川国际的实际控制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剥离不良资产为由,将中川国际公司持有的香港汇康有限公司50%股份和香港冠瑞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权益,以1.02亿港币的价格转让给全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GITL公司”),并获取了董事会的同意。

GITL公司是一家由丛钢控制的,注册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空壳公司,无任何资产。在没有收购资金的情况下,丛钢利用中川国际子公司从银行获取贷款,先是以GITL公司的名义向中川国际公司支付了上述转让款,紧接着又在当天采取虚构事实以及制作虚假“长期投资”、“应收款”账目的手段,将上述全部款项转回中川国际子公司归还了贷款,从而顺利地以GITL公司的名义将价值1.02亿港币的财产占为己有。

同时,丛钢等人以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为由,未经董事会同意,数次将1865万美元先后转至由丛钢等个人控制的账户,供个人使用。中川国际公司严重亏损,经营惨淡,2005年,中川国际公司被迫退市。

梅新育说,如果一家国有企业在境外设立了离岸公司,而后又由该公司来持有境内母公司的股份,同时这个离岸公司是以境内母公司领导人的名义注册的,那么就完全可以在“合理”的程序之下完成对企业的私有化过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离岸公司也成为资本运作高手的“最爱”。

资本玩家顾雏军和他的格林柯尔帝国,正是利用了离岸公司编织了一个美妙的谎言。他发家于海外,其格林柯尔公司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

据媒体称,顾雏军的资本运作方式大抵如下:以香港资本市场为融资终端,以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为资本运作平台,以退出中的国有企业为并购对象,再利用离岸公司的信息不明特性,以及中国市场监管的缺失和地方政府官员的短视“大做文章”。

除去资本玩家,更令人担忧的是,贪官污吏也爱上了离岸公司。近年来,资本假借“合法”途径外逃的数目和规模已越来越大。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成为资本外逃的一个主要渠道。据我国有关部门分析,最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其中由腐败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转移赃款”的行为,不在少数。

猫鼠游戏

购买“壳公司”、股东变更国籍、信托模式、协议控制是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的常见手法。

原本“10号文”和“75号文”的目的,就是想控制关联并购,使常见的境内资产置入离岸公司的操作手法失效,堵死返程收购、换股收购资本,强化证监会对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监管权。但事与愿违,新规施行后并没有彻底挡住中国公司涌往开曼、维尔京等离岸地的热情。一些新的规避手法在实践中得到发展衍变。

购买“壳公司”已是当下规避“10号文”设立离岸公司的常用手法之一,通过购买设立日期在“10号文”颁布之前的外商公司,用来在境内从事收购、合并、投资等经营活动,再将“壳公司”装入离岸公司,从而使境内公司资产置入离岸公司。

2009年2月,瑞金矿业(开曼)登陆港交所。瑞金矿业的整个上市过程,皆发生在商务部等六部委的“10号文”生效之后。

吴瑞林原本从事通信行业,拥有两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通信公司。2004年2月,吴瑞林设立了离岸公司“利达(维尔京)”,并于2007年4月全资收购了一家名为“安臣(维尔京)”公司。“安臣(维尔京)”公司在“10号文”生效前的2006年3月,已经在境内控股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性质的企业“富邦工业”(原名惠州安臣)和“安臣通讯”。

之后,吴瑞林投资矿业,通过个人设立的内资公司在内蒙古收购了三家矿场,然后利用“富邦工业”和“安臣通讯”这两个外资“壳公司”作为跳板,吴瑞林将其直接控制的内资企业富邦铜业,通过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腾挪转移到了境外。

2008年3月,吴瑞林设立了“瑞金矿业(开曼)”公司,以象征性代价,将“利达(维尔京)”的股权转让给了“瑞金矿业(开曼)”,用后者作为上市主体赴港上市。

由是,在“10号文”的规制下,瑞金矿业(开曼)神秘而娴熟地演绎了一幕大戏,令内地商人吴瑞林拥有了第三家海外上市公司。

代办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的常见手法主要有:股东变更国籍、购买“壳公司”、信托模式、协议控制四种方法。

股东变更国籍,也就是说境内公司的自然人变更国籍,办理移民。

信托模式,是指中国人把其所持的境内权益,在境外转让给一个有境外身份的人,然后再通过一定的安排由该外国人把相关权益转回给该中国人。

SOHO中国(00410.HK)就是运用“信托模式”的典型个案。

潘石屹在数年前就已在维尔京群岛注册了离岸公司Boyce,并吸收了他名下国内部分实体项目的权益。之后,他以Boyce公司的名义与妻子张欣名下的Capevale(维尔京)公司共同出资在开曼注册公司“SOHO中国”。2005年11月,潘石屹以“财产规划”为由,将其持有的SOHO中国的 47.39%股权,全部无偿赠与了已获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妻子张欣,其时被业内称为“境外换手”。

2007年9月,“10号文”之后,由张欣在境外所控制的SOHO中国(开曼)又设立了一系列的离岸子公司,然后这些子公司逐个跨境收购了潘石屹在境内剩余的项目公司及其权益。

对于这一行为的合规性,SOHO中国的法律顾问认为,由于张欣是香港居民,所以潘石屹将其持有的境内权益转让给张欣控制的离岸公司,相当于境内居民将权益出售给境外居民,因而不受“10号文”的约束。

“协议控制”,是新浪网在纳斯达克上市时所创造的模式,后被普遍运用于传媒、教育、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境外上市,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在“10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模式逐渐被其他企业所采用,以规避“10号文”的关联并购审批。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代码:EDU),是利用“协议控制”模式完成海外上市的一个典型案例。2006年9月,新东方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教育机构。按照我国法律和相关政府规定,教育行业是不允许外资进入的。然而,新东方通过“协议控制”模式规避了这一点。

新东方的上市主体,是一家开曼公司,上市运作和引入外资,都是在开曼公司内进行操作的。同时,开曼公司与新东方国内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和质押合同,根据协议,新东方国内公司的经营业务委托给开曼公司,国内公司所获得的利润作为回报支付给开曼公司,同时,国内公司的董事由开曼公司任命,并行使股东表决权。

根据质押合同,新东方国内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开曼公司,未经开曼公司同意,不得出售股权、变更注册资本、清盘等,开曼公司拥有对新东方各成员公司的优先购股权。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洪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中国的法律规定,教育行业,外资不能进入,但实际上,外资变相地控制和占有了新东方。

“这种模式是有潜在风险的,比如说政府有一天出台一个新的规制,明确表示这样操作不行,风险就很快兑现了。”张洪说。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2009年7月,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秦发集团(00866.HK),一家民营煤炭经营企业。2008年2月,香港秦发集团通过秦发贸易公司(香港),在内地出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秦发物流”。

2009年6月,秦发物流与中国秦发集团的各经营公司及其持股股东,签订了控制协议,其中包括委托协议和质押合同,内容与新东方如出一辙。

离岸双刃

离岸中心也可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缓冲通道。

猫鼠游戏还在继续上演。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只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签署情报交换协议。除此之外,与其他离岸地还没有签署情报交换协议,离岸监管艰难。

但离岸公司其实也是一柄“双刃剑”。在商务部研究员王志乐看来,离岸公司为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另一种思维,值得肯定。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董裕平也认为,离岸公司有其积极的一面。

离岸公司为企业海外投资、融资提供了一个操作平台和风险规避的“缓冲层”。

董裕平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通过离岸公司操作,转移了投资风险,离岸公司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起到了一个缓冲层的作用,如果并购的子公司发生了动荡,就可以在离岸公司内解决,不至于追溯到母公司。同时,由于离岸公司保密性严格,国有企业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海外投资、并购时,不会带来巨大的冲击。

2004年8月,中国石化(600028.SH)成功收购美国第一国际石油公司。而这次收购,就采用了离岸公司运作的方式。

众所周知,石油关系国家能源安全,特别是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中国石化,收购美国的石油公司,无疑会让很多美国政客感到紧张,他们会认为这是“中国政府的扩张行为”,而不能正常地当一种“企业行为”来看待。

为了规避来自美国政府和法律对中国公司的交易限制,2004年4月,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在百慕大注册了全资子公司“第一国际石油有限公司”,并由这家公司实现了对美国第一国际石油公司的兼并。

离岸公司运作模式成功后,中国石化类企业开始了一系列的并购步伐。2009年6月,中石化以总价值88亿美元收购瑞士Addax石油公司。2010年,中石化斥资131亿美元收购了加拿大油砂项目和巴西石油公司部分股权。

中国联通集团旗下公司先后在上海、香港和纽约上市,在香港和纽约上市操作中,也利用了离岸公司。

赴美上市的国有企业还有中星微电子,也是通过设立开曼公司,进而完成上市。

2005年11月,中星微电子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在此之前,1999年信产部通过设在开曼的投资公司盈富泰克 (Infotech) 向中星微电子投入1000万元。

盈富泰克(Infotech)创投,是信产部为了管理所投基金而专门在开曼设立的一家投资公司。中星微电子的成功,让盈富泰克这项投资获得了20余倍的回报。

除了投融资的风险规避、法律兼容外,开曼备受青睐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它拥有全球大量的PE(私募基金)、VC(风险投资),这些风险投资商都是在开曼注册的。比如IDG、软银、SAIF、红杉、鼎晖、华平、高盛、摩根士丹利、华登国际、黑石等。

风险投资商们,之所以选择开曼等离岸地注册设立公司,主要是规避税收,风投“买进卖出”、股权交易频繁,通过开曼公司操作,节省了较高的企业所得税成本。

开曼的故事还在上演,猫鼠的游戏仍在继续,离岸的“神话”不会终止。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1/08/02/1433243.html